安徽省物價局、安徽省財政廳關于重新明確我省行政機關
依申請提供政府公開信息收費標準及有關事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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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價費【2011】226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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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是政府信息公開權利人,依法享有要求公開政務信息、獲取政務信息的權利。
第二條 院辦公室負責本局依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的組織協調工作,定期檢查依申請的信息公開實施情況。院辦公室負責具體承擔。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權利人向本局申請公開政務信息的,應當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表可直接索取,也可從本局門戶網站上下載,并通過遞交、信函、傳真或者電子郵件等形式提出申請。
第四條 提出公開政務信息的申請應當包括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身份證明、詳細地址、聯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務信息內容的描述等。
第五條 收到信息公開權利人申請后應當及時登記,并根據下列情況給予答復或者提供信息:
(一)屬于已主動公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得該政務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于主動公開范圍但尚未主動公開的,應當及時向申請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三)屬于依申請公開范圍的,按處理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流程進行辦理;
1.對申請人申請的政府信息,如公開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按規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請人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范圍;
2.不屬于本機關掌握的政府信息,應當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信息擁有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機關的名稱或者聯系方式;
3.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4.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
5.對申請人申請公開與本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第六條 對政府信息公開權利人的申請,院辦公室可以當場答復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應當場答復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當場答復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院辦公室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轉至局相關處室(單位),接到申請的處室(單位)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或者提供政府信息。
第七條 相關處室(單位)因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經處室(單位)負責人同意,可以將答復或者提供政務信息的期限適當延長,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八條 本局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礙消除后期限恢復計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復,院辦公室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九條 本局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有條件的可以安排適當的時間和場所,供申請人當場閱讀或者自行抄錄。應申請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復制等服務。
第十條 申請人在申請中選擇以郵寄、遞送、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獲取政府信息復制件的,相關處室(單位)應當以該申請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術原因無法滿足的,可以選擇以符合該政府信息特點的形式提供。
第十一條 對應當予以公開的政府信息,本局應當無償提供。
第十二條 本局以書面形式向申請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應當加蓋本局辦公室印章。
第十三條 信息審核。各處室(單位)發布的政府信息都要進行必要的審核,確保全面真實并符合保密要求。
第十四條 信息協調。凡發布涉及其它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應該主動與其溝通,并獲得書面確認;凡申請公開可能影響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政府信息,應書面征詢第三方意見。
第十五條 爭議處理。信息審核時,對信息發布的內容、范圍、形式等方面存在異議時,各處室(單位)可將信息提交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研究討論后作出決定,對不能確定是否涉密的,提交委局保密委員會審查。
依申請公開
(一)屬于依申請公開范圍的,應當制作公開決定書,向公開權利人提供其所需要的政府信息;
(二)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制作政府信息不予公開決定書,告知公開權利人;
(三)屬于已主動公開的,應當告知公開權利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四)屬于主動公開范圍但尚未主動公開的,應當及時向公開權利人提供其所需要政府信息;
(五)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書面告知公開權利人;
(六)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公開權利人更改完善、補充申請。
(七)公開義務人應當建立政府信息公開審核制度,在向公開權利人提供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對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八)因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經單位負責人同意,可以將答復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適當延長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公開義務人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
序號
申請內容
申請人
受理單位
申請時間
當前狀態